公營事業出售土地、建築物,如原屬各該機關營運資金購置者,其出售 所得價款與原列資產差額,應以營業外收入列帳;如出售後另購土地建 築物者,應依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內辦理。如非屬營運資金購買者, 應將售得價款悉數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