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營事業出售土地、建築物,如原屬各該機關營運資金購置者,其出售
  所得價款與原列資產差額,應以營業外收入列帳;如出售後另購土地建
  築物者,應依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內辦理。如非屬營運資金購買者,
  應將售得價款悉數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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