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有房屋未達最高耐用年限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敘明理由
  ,報經政委會核准後,於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辦理消滅登記:
  一、因配合都市計畫及公共工程設施必須拆除或遷建者。
  二、依公務需要必須拆除改建者。
  三、為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其他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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