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未達最高耐用年限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敘明理由 ,報經政委會核准後,於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辦理消滅登記: 一、因配合都市計畫及公共工程設施必須拆除或遷建者。 二、依公務需要必須拆除改建者。 三、為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其他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