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公有財產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動產報廢之廢品,應由管理機關列報審計機關核銷,並以副本抄送縣政
  府主計室備查,其廢品仍有殘餘價值者應予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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