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實施平均地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地區辦理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未經測量之土地,應補辦測量。
  二、未辦地籍登記之土地,應限期補行辦理與限期由金門縣政府,呈報
      核定後公布之。
  三、補辦測量及補辦登記之土地,應補誌於地籍原圖及地籍簿卡。
  四、校正地籍資料。
  五、蒐集最近二年內之地價資料。
  六、抽查宗地地價。
  七、劃分地價區段。
  八、劃分地價等級。
  九、公布標準地價。
  十、業土申報地價。
  十一、編造地價冊及地價稅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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