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區辦理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未經測量之土地,應補辦測量。 二、未辦地籍登記之土地,應限期補行辦理與限期由金門縣政府,呈報 核定後公布之。 三、補辦測量及補辦登記之土地,應補誌於地籍原圖及地籍簿卡。 四、校正地籍資料。 五、蒐集最近二年內之地價資料。 六、抽查宗地地價。 七、劃分地價區段。 八、劃分地價等級。 九、公布標準地價。 十、業土申報地價。 十一、編造地價冊及地價稅總歸戶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