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實施平均地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土地因交換分割而移轉其所有權者,就其雙方申報之現值超過原各該土
  地之法定地價,或移轉地價數額部份,分別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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