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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實施平均地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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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土地因交換分割而移轉其所有權者,就其雙方申報之現值超過原各該土 地之法定地價,或移轉地價數額部份,分別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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