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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實施平均地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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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標準地價公布時,縣地政事務所應編造地價等級表,記載等級順序,各 等級之平均地價及各該等級內之土地座落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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