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給旌忠狀之官兵,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作戰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三、作戰或因公受傷,傷劇死亡者。 四、因病或意外死亡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除役或服預備役 死亡之志願役軍人,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得比照申請頒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