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頒給旌忠狀之官兵,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作戰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三、作戰或因公受傷,傷劇死亡者。
  四、因病或意外死亡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除役或服預備役
  死亡之志願役軍人,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得比照申請頒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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