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揚陣(死)亡陸海空軍官兵之忠貞事蹟,頒給旌忠狀,永垂式範,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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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給旌忠狀之官兵,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作戰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三、作戰或因公受傷,傷劇死亡者。
四、因病或意外死亡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除役或服預備役
死亡之志願役軍人,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章、獎章者,得比照申請頒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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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人員,喪失國籍或曾犯罪經執行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者,不予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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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忠狀由總統頒給,授權國防部核定轉發,其程序如下:
一、新准卹者依國防部令發之通報,發給其遺族收執。
二、遺族申請者,應向住所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逕向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留守業務署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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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申請者,應檢送退伍令或除役令、死亡證明書及勳章證書或獎章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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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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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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