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人員,喪失國籍或曾犯罪經執行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者,不予頒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