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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旌忠狀由總統頒給,授權國防部核定轉發,其程序如下: 一、新准卹者依國防部令發之通報,發給其遺族收執。 二、遺族申請者,應向住所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逕向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留守業務署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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