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陣(死)亡官兵旌忠狀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旌忠狀由總統頒給,授權國防部核定轉發,其程序如下:
  一、新准卹者依國防部令發之通報,發給其遺族收執。
  二、遺族申請者,應向住所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逕向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留守業務署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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