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國軍在作戰中獎金之頒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參加作
  戰之地方團隊及游擊部隊其獎金得適用本辦法。

  頒給作戰獎金時,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作戰獎金之頒給,須視事實需要,並依情況之緩急,於戰鬥告一階
      段,或於每次戰役之後,適宜辦理之。
  二、對部隊或官兵所著戰績,應先行嚴密審(調)查,再以會議方式,
      公開檢討,並評定頒給獎金金額。
  三、在權責以內者,即行辦理頒給,並層報國防部備案,倘應行頒給獎
      金,超過第七條規定之權責範圍者,即向上級建議,報告表與建議
      表格式如附表(一)。

  前條第二款所定會議,由指揮官召開主持,本單位副主官、軍政幕僚長
  、各業務主管及次一級單位主官均應出席,並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各部隊及其官兵之戰績,以左列事項為評定標準:
  一、所獲戰果之多寡。
  二、達成任務之難易。
  三、達成任務之程度。
  四、對作戰影響力之大小。
  五、敵我戰力之對比。
  六、我軍損失之多寡。

  作戰獎金核定範圍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奇襲者。
  七、在敵後(游擊)作戰者。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

  發給作戰獎金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如附表(二)。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如附表(三)。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如附表(四)。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如附表(五)。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如附表(六)。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突擊奇襲者如附表(七)。
  七、敵後(游擊)作戰,照附表獎金標準,提高百分之五十發給。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按本辦法所定核給獎金之程
      序及權責辦理。
  前項一至七款獎金標準,為激勵戰志,奠定勝利基礎,於作戰初期或戰
  況激烈時厲行重賞階段,得照原定提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給。
  所有各項獎金分配數額,應由各部隊依檢討會議,按第四條標準評定之
  戰績,決定分配比例,予以核發或建議,至策反來歸者,及凡使用燬滅
  性或威力強大之特種武器而造成極大之破壞或損害者,得專案報請核獎
  。

  前條作戰獎金之核發,由國防部行之。

  各級指揮官對作戰獎金之核發,應切實遵照第二條所規定之程序辦理,
  凡同一時間同一事蹟各單位不得重複發給,已發團體獎金者,如個人無
  特殊之英勇戰果表現,其個人獎金應在該項獎金內適宜分配不得個別發
  給。

  各級政戰人員應負各該單位監察之責,其放棄職責者,依法論處。

  如有虛報事實,偽造證件,冒請獎金者,除追繳其全部獎金並依法論處
  外,各級轉請主官及承辦人員,並應視情節議處。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2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86頁
@[附表(二)]6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87頁
@[附表(三)]6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88頁
@[附表(四)]6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89頁
@[附表(五)]6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91頁
@[附表(六)]6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93頁
@[附表(七)]6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8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