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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部隊及其官兵之戰績,以左列事項為評定標準: 一、所獲戰果之多寡。 二、達成任務之難易。 三、達成任務之程度。 四、對作戰影響力之大小。 五、敵我戰力之對比。 六、我軍損失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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