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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裁撤或併編單位,應由下達命令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 收日期。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 以上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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