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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上級單位收到下級單位移交清冊後,將須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之移 交清冊,應於五日內分別移會各相關業務單位審核,並於十日內審核完 畢退還,六日內核復原呈報移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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