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於原單位內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駐地
  或有其他原因者,經該管上級單位或該單位主官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
  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但移交後由接收人負
  責。
  移交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接由該管級單位或本單位主官指定負責
  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員嗣後歸來時,仍應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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