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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位主官,應以至 多不超過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接清楚,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並得 移送軍法機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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