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移交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單位或本單位主官,應以至
  多不超過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接清楚,交接不清如涉及刑責者,並得
  移送軍法機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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