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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 奉指定之業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 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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