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所定各級主官(管)交接,除各司令部、參謀本部所屬各一級幕
  僚暨直屬單位主官交接案件,應報由國防部核備外,其餘由各權責單位
  按權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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