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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級主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飭所屬主管單位依規定繕造交接清冊 ,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 清楚,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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