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2條。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二、原則:
  (一)應依軍事需要,全盤考量人事需求、人員補充狀況、編現、官科
        (專長)、官階配比及預備軍官、士官選訓培育,並依常備軍官
        、士官補充目標,律定服現役一定役期,績效優良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士官之員額,以保持人事運用彈性
        。
  (二)各單位對轉服常備軍官、士官作業,應以學歷、經歷完整及具發
        展潛力者為考量,嚴格篩選並主動協助合於規定者辦理;惟對志
        願申請轉服,資格符合但限於員額,致無法轉服之人員,應有完
        整透明之作業機制,以維公平,杜絕後遺。

三、員額:
  (一)比例:
        1.軍官:以不逾軍官編制員額90%為限。
        2.士官:以不逾士官編制員額80%為限。
  (二)年度轉服常備役員額:國防部所屬單位及各司令部,每年檢討計
        算年度退補後,常備役缺額的3分之1(以 3年為基準)為轉服人
        數,於每年6月底前令頒各級,並副知國防部(人次室)。

四、權責:
  (一)國防部:
        1.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役作業規定之策訂。
        2.對各司令部轉服常備軍官、士官作業督導與協調。
        3.對國防部所屬單位轉服常備軍官、士官案審查及核定。
  (二)司令部:
        1.修訂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役作業規定之建議。
        2.對所屬單位轉服常備軍官、士官作業之協調與督導執行。
        3.單位轉服案審查及核定。
  (三)軍團、軍、師、聯兵旅、營級(含比照單位):
        1.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役政策之宣導。
        2.對所屬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役申請案件之審查及
          轉報。
        3.對核准轉服常備軍官、士官之經管培育。
  (四)部外單位比照各司令部權責。

五、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2條所定「績效優良」認定基準:
  (一)考績考核:
        1.軍官:近6年須為甲等以上,且近3年考績及分項評鑑品德在甲
          等以上。
        2.士官:近4年須為甲等以上,且近3年考績及分項評鑑品德在甲
          等以上。
  (二)近3年內未獲記功以上(不含累計)獎勵者,不予轉服。

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體格,應符合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
    格編號2以上,始得申請轉服。

七、辦理時機如下:軍官於服役滿6年以上,士官於服役滿4年以上(以申
    請之日計算),於每年 9月底前完成受理轉服申請,各權責單位核定
    或經審查不合者,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核布、核覆。

八、作業要領如下:
  (一)轉服常備役申請以「營級」提出申請,「師、聯兵旅」為初審及
        呈報單位,「軍團」為複審及轉報單位,國防部及各司令部為複
        審及核定單位。
  (二)各級單位應全面清查、管制本年度合於標準者,並依其志願指導
        填寫「轉服常備役申請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一),檢附二份申
        請書呈轉人事權責單位複審,審查合格者,填具轉服常備役名冊
        乙份(格式如附件二)及兵籍表影印本乙份、申請書乙份及國軍
        醫院體檢表乙份,呈報核定權責單位辦理。
  (三)各核定權責單位應依任務需要、缺員及獲得狀況、申請人資格再
        予詳查,按計畫需求員額核定轉服,並下達命令(副知經管、資
        訊、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傳輸、登記),不合格者予以批覆(詳敘
        不合格原因)。
  (四)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各權責單位應將核定轉服官科(專長)
        人數資料(格式如附件三),於次年1月31日前呈送國防部備
        查。
  (五)預備軍(士)官同時有兩人以上申請轉服,如逾越需求員額時,
        召開評審會擇優轉服,依近3年考績、近3年獎勵、階級、年資
        、學歷之順序,以優者為先。

九、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對轉服常備軍官、士官作業,應列為年度人事重點工作,
        嚴格管制執行。
  (二)各司令部應依本規定,訂定單位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實施計畫(含預劃員額),並報部(人次室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