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 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志願轉服常備軍官 、常備士官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之。
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 修正權責機關之名稱,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