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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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1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
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志願轉服常備軍官
、常備士官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
修正權責機關之名稱,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