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第十條。
(三)本部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睦瞻字第0九二000六一0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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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配合國軍精進案實施期程,避免超額役男衍生社會問題,並使
國軍朝向量少、質精、戰力強的現代化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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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後仍在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
備兵(以下簡稱義務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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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式:
(一)原則:
1.義務役官兵不分軍種兵科,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實施
本方案(依實際情況有不同之提前退伍天數,惟需以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為基準)。
2.義務役官兵可折抵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
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
(以「日」為計算單位)、及提前二個月退伍時間(以「月」
為計算單位)。
3.折抵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大專
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後於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含)以前退伍人員,為「期滿退伍」,於九十三年
一月二日(含)以後退伍人員方適用提前退伍方案,為「提前
期滿退伍」。
(二)計算方式(計算公式如附件):
1.提前退伍日期以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為基準。
2.以一年十個月為基本役期,先行核算出法定役期期滿退伍時間
。
3.扣除可折抵之軍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及其他得折算
義務役役期之時間。
4.再適用提前二個月退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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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要點:
(一)已入營且符合提前退伍資格之義務役官兵:
1.各單位依據義務役官兵申請提前二個月退伍計算表(如附表)
,造具提前退伍人員名冊並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加以列管
。
2.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令上『退伍原因』乙欄蓋「提前期滿退伍
」章戳,『附記』乙欄註明提前退伍天數,並同時完成兵籍表
相關內容修改等作業。
3.「提前期滿退伍」章戳由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製作,規格:長五
公分、寬一公分、加框、標楷體、以藍色印泥蓋用(以印刷套
印者可使用黑色字體)。
4.提前退伍人員於提前退伍日期一個月前完成任務銜接與經驗傳
承工作。
(二)尚未入營服役人員:
1.役男戶籍地所屬直轄巿、縣(巿)政府兵役業務機關配合於徵
集令備註欄加註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提前二個月退伍。
2.相關人事作業依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辦理提前二個月退伍作業時,應由連級(含比照)單位造
具「提前退伍時間計算表」並告知當事人簽章具結。
(四)提前退伍常備兵晉級作業應以提前退伍時間計算,並依「常備兵
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
(五)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應予回役之停役人員,由原隸屬人事權責
單位核算應補服之役期(應扣除提前二個月退伍及折算役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後備司令部依「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核定免予回役。
(六)義務役官兵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提前退伍之退伍旅費,以九
十三年預算支用。
(七)實施提前退伍當月,將產生大量人員退伍,為避免編現比遽降影
響戰力與正常演訓與任務遂行,各軍總(司令)部應前置完成人
員補充之整體規劃作為。
(八)遇有戰況發生時,除本部以命令下達外,准由戰區指揮官權宜停
止提前退伍作業,並報請本部核備。
(九)因應義務役官兵自九十三年起在營服役期間縮短,人力運用方面
應積極朝向民專軍用、專長專用方式運用,以期在有限役期內,
發揮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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