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 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 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