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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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義務役官兵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提前二個月退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兵役法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2日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2. 兵役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
  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
  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