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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防部 93年9月17日勁勉字第0930013407號令頒「國軍退役人員
    慰問金處理作業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慰問對象限國軍退役人員慰問金處理作業規定核定有案之一江山戰役
    遺族。

三、慰問項目與金額標準如下:
    (一)春節:每戶新臺幣五千元。
    (二)端午節及中秋節:每戶各新臺幣三千元。

四、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對奉核定有案之一江山戰役遺族,應於三節慰問
    前先期實施核對,並於三節前慰送完畢。

五、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所需經費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
    業務處依規定編列施政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第五點所定「後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本作業要點未盡之處,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