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後留照字第11 1000882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辦理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零二年四
月八日修正生效。茲配合國防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本規定第五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一江山戰役遺族三節慰問所需經費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
    業務處依規定編列施政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第五點所定「後備指揮部」名稱,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