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金及照護金發放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軍人撫卹
    金及照護金之發放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定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司、室、會、局、指揮部、廠、庫、中心、國防大
          學、國防醫學院及國軍各醫院。
    (二)陸、海、空軍司令部及所屬學校、部隊編制有監察官之單位。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
    (四)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
    (五)總統府人事處、國家安全局人事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人事
          室。

三、服現役期間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撫卹之申請程序:
    (一)由傷病官兵檢附診斷證明書,填具國軍官兵辦理撫卹、保險給
          付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國軍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如
          附件二),向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經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
          (如附件三),併同前款文件,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
          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符合作戰或因公負傷者,
          應檢附證明書(如附件四)。
    (三)後備指揮部應於接獲申請後十日內,填具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
          明書(如附件五)併同診斷證明書,核轉至申請人駐地或其治
          療之國軍醫院辦理身心障礙等級檢定。
    (四)國軍醫院應於接獲申請後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到院檢定時間
          ,完成檢定後應確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規定之項次病
          名,詳實填寫於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三份(一份檢定醫院
          自存),併同醫務評鑑會議紀錄函復後備指揮部。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並
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款機關銜稱。

四、服現役期間死亡撫卹之申請程序:
    (一)由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填具傷亡(失蹤)報告(同附件三)
          及請領勳獎卹金申請表(如附件六),函送後備指揮部。檢附
          佐證資料如下:
          1.當事人兵籍資料影本及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2.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因作戰或因公
            死亡者,應檢附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死亡證明書(如附件七
            );另符合本條例第七條所定因公死亡者,應檢附軍紀監察
            調查報告正本。
          3.車禍死亡者,應檢附憲警機關之相關佐證資料,因公或休假
            往返途中之路線圖,標註縣、市出發地點、到達地點及車禍
            地點。
          4.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間死亡者,應檢附當事人公差單或休假單
            影本。
          5.意外死亡者,應檢附官兵團體意外保險申請書正本。

五、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之退伍、除役官兵,於不具現役軍
    人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致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死亡時,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身心障礙等級增劇者:
          1.由身心障礙官兵檢附撫卹令影本、診斷證明書,填具申請表
            (同附件一)、資料表(同附件二),向所屬戶籍地縣市後
            備指揮(後備軍人管理科)部提出申請。
          2.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
            (同附件三),檢附前目文件轉送後備指揮部。
          3.後備指揮部及國軍醫院應依第三點第三目及第四目規定辦理
            相關作業。
    (二)因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死亡者:由身心障礙官兵之遺族檢附撫卹
          令、死亡證明書,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向所屬戶籍地縣
          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科)提出申請,經審查身分無誤
          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同附件三),檢附亡故官兵兵籍
          資料影本併同相關資料轉送後備指揮部。

六、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停役期間,因病或意外發生死亡事故者,
    由其遺族檢附停役令、死亡證明書,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向所
    屬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科)提出申請,經審查身分
    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同附件三),檢附亡故官兵兵籍資
    料影本併同相關資料轉送後備指揮部。

七、傷亡照護申請程序: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自因病停役生效日起一年內,因其
          停役之原因,經檢定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檢附佐證資料如下
          :
          1.致身心障礙者:停役令、診斷證明書、申請表(同附件一)
            及資料表(同附件二)。
          2.亡故者:停役令、兵籍資料影本、死亡證明書及申請表(同
            附件一)。
          3.前二目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定作戰或因公致身
            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其原屬留守業
            務執行單位出具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負傷或死亡證明書(同
            附件四、附件七),餘申請程序適用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二)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傷亡事故,經檢定致
          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致身心障礙者:檢附召集令或退伍令、診斷證明書、申請表
            (同附件一)及資料表(同附件二)。
          2.亡故者:檢附召集令或退伍令、兵籍資料影本、死亡證明書
            及申請表(同附件一)。
          3.餘申請程序適用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三)軍事學校學生在學期間、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
          用員工,發生傷亡事故申請照護金程序,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
          服現役期間傷亡官兵之規定辦理。

八、傷亡撫卹及照護之核定:
    (一)經國軍醫院完成檢定者,應由後備指揮部依據國軍官兵傷病檢
          定證明書、醫務評鑑會議紀錄及檢附之證明文件,召開軍人身
          心障礙等級檢定審查會判定身心障礙等級;遇有疑義時報請國
          防部軍醫局解釋後,再據以判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即以國
          防部令發布傷亡通報令(如附件八)。
    (二)後備指揮部接獲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或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死亡(
          失蹤)報告,經審核檢附之證明文件無誤後,即以國防部令發
          布傷亡通報令(同附件八)。
    (三)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
          傷亡通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由
          後備指揮部以任務編組召開傷亡種類重核審查會辦理。

九、傷亡撫卹金及照護金之申請作業: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國防部傷亡
    通報令,應協助領受撫卹金及照護金受益人填具下列書表,並檢附最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以下簡稱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呈報後備指揮部:
    (一)國軍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同附件二)。
    (二)領受撫卹金、照護金協議書(如附件九、附件九之一)。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如附件十)
          。
    (四)服役未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志願支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一)。
    (五)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支領一次卹金及年撫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二),或放棄請領年撫金,改支領遺屬年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三);或擇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如附件十四)。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人員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
          )之配偶,年撫金給與終身申請書(如附件十五)。

十、傷亡撫卹金及照護金之核發作業:後備指揮部依據各縣市後備指揮部
    所呈報前點所定各項資料逐項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國防部發布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種類及服役年資,核算一
          次卹(照護)金及第一年年撫(照護)金之金額,及依退撫基
          金繳交起訖日期核算所屬機關編預算及退撫基金支付之比例及
          金額,依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呈報之請領勳獎卹金申請表核
          算功績卹金,身心障礙者依記載之身心障礙種類及等級核算撫
          卹金、照護金,並產製傷亡人員核卹表(如附件十六)。
    (二)依傷亡官兵任官軍種依序編列字號填發撫卹令、照護令,將傷
          亡官兵基本資料及同一順序之受益人及仍在學校就學之未成年
          弟妹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填入資料欄內並加蓋浮水鋼
          印。
    (三)開具發卹通知單一式七聯,第一聯併原案備查,第二聯由後備
          指揮部併同傷亡人員核卹資料表(同附件十六)及撫卹令或照
          護令送達受益人並副知有關單位,第三聯至第七聯分送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及國軍薪俸資料管
          制組辦理發放作業。受益人於收到通知單後,攜帶撫卹令或照
          護令、國民身分證及郵政儲金簿,赴指定付款郵局驗證領款。
    (四)個案應填製國軍傷亡官兵撫卹資料卡並建立電腦檔案管理。
    (五)受益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撫卹金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
          執行單位通報後備指揮部申請保留其受益人領受撫卹權。俟其
          原因消滅後,按申請當時給與發給之。

十一、第二次以後各年年撫金及照護金於每年度一月一日一次撥入受益人
      指定之郵局存款帳戶,或由國軍財務單位驗發,發放作業如下:
      (一)提前分配撫卹金及照護金預算:
            1.後備指揮部應於每年十一月,依國防部主計局函,呈報下
              一年度「一般撫卹」預算提前分配之金額,向財政部辦理
              預算提前分配。
            2.國防部將撫卹預算分配通知單,依行政院核定提前分配期
              程,轉分配後備指揮部(主計室)。
            3.後備指揮部(主計室)於撫卹預算到部後二日內,將撫卹
              預算分配通知單分配至後備指揮部(留守處)。
            4.後備指揮部(留守處)於撫卹預算分配通知單到部後二日
              內,將撫卹預算委託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作業。
            5.後備指揮部提供「撫卹金發放清冊」,由國軍薪俸資料管
              制組辦理簽證作業,將撫卹金匯撥中華郵政公司。
      (二)墊借現金:
            1.後備指揮部應於每年十月向國軍台北財務處墊借次年年撫
              金,並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匯撥至中華郵政公司。
            2.次年預算提前分配作業完成後,由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辦
              理歸墊作業。
      (三)後備指揮部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撫卹金發放有關資料
            (單位代碼、發放日期、受益人局號、帳號、身分證號、卹
            令號碼、當事人身分證號及金額等),製成媒體檔交中華郵
            政公司。
      (四)後備指揮部向中華郵政公司確定媒體資料無誤後,委由臺北
            郵局印製封裝「領卹通知單」後以平信寄發,受益人於領卹
            期間,攜帶撫卹令、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赴就近郵局驗
            證後領款。
      (五)中華郵政公司於每年三月發放作業結束後,向國軍薪俸資料
            管制組辦理結報。
      (六)中華郵政公司對逾期未領之撫卹金,應於每年三月沖退國軍
            薪俸資料管制組,沖退名冊送達後備指揮部辦理;受益人日
            後如有申請補發,由後備指揮部另開具發卹通知單至指定郵
            局領款。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其應
            領之撫卹金,得由該會所屬各安養機構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造具安置就養身心障礙人員名冊(如附件十七),向後
            備指揮部申請,經奉核後函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辦理簽證
            後匯款。
      (八)各年撫卹金或照護金以中華郵政公司驗發為主,若改由國軍
            財務單位驗發者,經奉核後發卹通知單函送國軍薪俸管制組
            辦理簽證後,轉送國軍財務單位辦理。

十二、國外領卹:
      (一)僑居國外之受益人,應於每年一月檢附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撫卹金申請
            書(如附件十八)、撫卹令、領卹收據(如附件十九)受益
            人外幣指定帳戶存摺影本,向後備指揮部申請。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僑居香港地區之受益人,其僑居證明應
            經香港公證處公證後,再經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始可
            核發。如係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卹金,另填具委託書(如附件
            二十)及檢附代領人身分證影本。
      (二)後備指揮部開具發卹通知單、匯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轉送
            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簽證後,由國軍台北財務處購買匯票或
            匯入受益人指定帳戶後,再由後備指揮部併同撫卹令正本、
            領卹收據逕寄受益人收執;僑居泰緬邊區之受益人,由後備
            指揮部逕寄外交機構轉發受益人收執。

十三、軍職人員由主管機關核定之撫卹金,須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支付者,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一
      條規定不合辦理撫卹人員,須退還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者,經
      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基金管理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四、撫卹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
      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相關
      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新申請退撫給與之受益人:由受益人填寫專戶申請書暨最後
            服務機關證明書(如附件二十一、附件二十一之一),郵寄
            至後備指揮部申請,後備指揮部完成用印後,將證明書、開
            戶注意事項函送受益人至代付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二)已在支領撫卹金受益人:受益人填寫改存專戶申請書(如附
            件二十二、附件二十二之一)郵寄至支給機關(舊制:後備
            指揮部、新制: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接獲申請書後,
            即以公文回復並檢附開戶注意事項,俾利受益人至代付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完成開戶後,填具異動申請表(如附件二十
            三、如附件二十三之一)連同存摺封面影本,郵寄至支給機
            關,俾利撫卹金撥戶作業。

十五、國軍醫院接獲申請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案件,除缺乏專科醫師之科別
      或無檢查儀器者,即按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規定,主動轉送其他
      國軍醫院辦理檢定外,不得拒絕辦理檢定。

十六、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入營傷亡人員,如係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後備指揮部應向其原服務單
      位查證,僅得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金、照護金擇一支領。

十七、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志願放棄年撫金改支遺屬年金者,
      由後備指揮部協調其填具申請書,除將級人員、後備及憲兵指揮部
      所屬人員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外,其餘移請各軍
      司令部辦理;各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辦理發放事宜,並副知後備指揮部。

十八、服役未滿二十年或服役年滿二十年人員死亡,遺族志願放棄支領年
      撫金或遺屬年金者,而改依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點五個基數之基
      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金額由故者原屬人事權責單位核算後,再
      由後備指揮部辦理發給。

十九、受益人如有變更,遺族應填具受益人異動申請變更報告表(如附件
      二十四)並檢附撫卹令或照護令、協議書、戶籍資料、郵政儲金簿
      封面影本等,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呈報後備指揮部申請變更。

二十、撫卹受益人於領受撫卹金期間如合於給卹終身者,由各縣市後備指
      揮部協助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部遺族之戶籍資料呈報後備指揮
      部核辦。

二十一、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領卹子女尚未成年,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或身心障礙
        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第一個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
        時止,惟受益人需於每年二、九月份時,主動檢附已註冊後之學
        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至各列管之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核;另各
        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協助遺族填具延長年撫金給與申請書(如附件
        二十五),並附撫卹令、戶籍資料、已成年仍就學者另檢附在學
        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一份,呈報後備指揮部核辦。

二十二、撫卹令或照護令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填具遺失補發汙損換發申
        請報告表(如附件二十六),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呈報後備指揮
        部申請補(換)發。撫卹、照護期滿或註銷,不論遺失或破損概
        不補發。

二十三、第十點、第十七點至第二十一點經核定後,應副知基金管理機關
        知照。
〔立法理由〕
現行規定第七點第十款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