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金及照護金發放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19140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及第3點附件三、附件五、第9點附件九至附件十五、第12點附件二十、第 14點附件二十一、附件二十二、附件二十三,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軍人撫卹金及照護金發放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自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訂定生效,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
生效。茲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並調整組織銜稱,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
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本程序第三點、附件
三、附件五、附件九、附件九之一、附件十一至附件十五、附件二十至附
件二十三。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服現役期間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撫卹之申請程序:
    (一)由傷病官兵檢附診斷證明書,填具國軍官兵辦理撫卹、保險給
          付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國軍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如
          附件二),向所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經審查身分無誤後,填具傷亡(失蹤)報告
          (如附件三),併同前款文件,函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
          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符合作戰或因公負傷者,
          應檢附證明書(如附件四)。
    (三)後備指揮部應於接獲申請後十日內,填具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
          明書(如附件五)併同診斷證明書,核轉至申請人駐地或其治
          療之國軍醫院辦理身心障礙等級檢定。
    (四)國軍醫院應於接獲申請後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到院檢定時間
          ,完成檢定後應確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規定之項次病
          名,詳實填寫於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三份(一份檢定醫院
          自存),併同醫務評鑑會議紀錄函復後備指揮部。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並
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款機關銜稱。

九、傷亡撫卹金及照護金之申請作業: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國防部傷亡
    通報令,應協助領受撫卹金及照護金受益人填具下列書表,並檢附最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以下簡稱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呈報後備指揮部:
    (一)國軍請領撫卹金、照護金資料表(同附件二)。
    (二)領受撫卹金、照護金協議書(如附件九、附件九之一)。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如附件十)
          。
    (四)服役未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志願支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一)。
    (五)服役滿二十年人員死亡後,遺族支領一次卹金及年撫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二),或放棄請領年撫金,改支領遺屬年金申請書
          (如附件十三);或擇領一次撫卹金申請書(如附件十四)。
    (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人員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
          )之配偶,年撫金給與終身申請書(如附件十五)。

十二、國外領卹:
      (一)僑居國外之受益人,應於每年一月檢附我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撫卹金申請
            書(如附件十八)、撫卹令、領卹收據(如附件十九)受益
            人外幣指定帳戶存摺影本,向後備指揮部申請。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僑居香港地區之受益人,其僑居證明應
            經香港公證處公證後,再經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始可
            核發。如係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卹金,另填具委託書(如附件
            二十)及檢附代領人身分證影本。
      (二)後備指揮部開具發卹通知單、匯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轉送
            國軍薪俸資料管制組簽證後,由國軍台北財務處購買匯票或
            匯入受益人指定帳戶後,再由後備指揮部併同撫卹令正本、
            領卹收據逕寄受益人收執;僑居泰緬邊區之受益人,由後備
            指揮部逕寄外交機構轉發受益人收執。

十四、撫卹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
      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相關
      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新申請退撫給與之受益人:由受益人填寫專戶申請書暨最後
            服務機關證明書(如附件二十一、附件二十一之一),郵寄
            至後備指揮部申請,後備指揮部完成用印後,將證明書、開
            戶注意事項函送受益人至代付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二)已在支領撫卹金受益人:受益人填寫改存專戶申請書(如附
            件二十二、附件二十二之一)郵寄至支給機關(舊制:後備
            指揮部、新制:基金管理機關),支給機關接獲申請書後,
            即以公文回復並檢附開戶注意事項,俾利受益人至代付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完成開戶後,填具異動申請表(如附件二十
            三、如附件二十三之一)連同存摺封面影本,郵寄至支給機
            關,俾利撫卹金撥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