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義務役士官、士兵,因當
時身體殘疾等特殊狀況,致難以合理期待其於法定期間內申請贍養金
,為彰顯政府照顧傷殘官兵之德意,使其得以重新提出申請,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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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給對象:
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領有撫卹令,已辦理免役
或退伍且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所
定就養標準之義務役士官、士兵,因上述特殊原因致未申領贍養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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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作業:
(一)符合前項贍養金發給對象者,由當事人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檢附撫卹令、退伍令(或免役
證明書)、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等證件影本,向住
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
並查核證件無訛後,函送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核辦。
(二)各人事權責機關收到贍養金申請案件後,應即函請輔導會查證是
否符合就養標準。經查證結果合於就養標準者,發給贍養金;不
合就養標準者,不予發給。
(三)人事權責機關審核請領人相關證件無誤,且經輔導會查證合於就
養標準者,應即核發贍養金終身(核發名冊格式,如附件三)。
有關發放程序,準依部頒「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作
業規定」辦理。
(四)贍養金支給標準,以曾任士兵者,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80%
發給;曾任士官者,依常備士官現役同官階一級本俸80%發給。
(五)贍養金經核定後,一律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次月一日起發給。尚
未申請鑑定就養人員,其贍養金自輔導會鑑定合於安置就養之當
月起算。
(六)領受本項贍養金人員,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退伍金餘額、喪葬
費或半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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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則: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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