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 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 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