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
  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
  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
  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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