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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之二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 、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 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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