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
  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
  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
  塞司令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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