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搭乘軍艦軍機及民輪民航機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明確律定國軍人員搭乘各式海、空輸具作業權責及申請程序,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以維護搭乘秩序與紀律,確保人員旅運安全,特訂定
    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海軍運輸艦、軍租民輪及購發換票證附搭民輪。
    (二)空軍C-130軍機及團體訂位搭乘民航機。

三、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運輸政策指導及預算編審與支援。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
          1.督導防區搭乘機船作業情形。
          2.負責外島部隊年度水、空運需求審查及赴外島差勤人員資格
            審查作業。
          3.負責對各單位申請搭乘海軍任務船艦及軍租民輪(或購票搭
            乘)之審核及運量管制作業。
          4.負責各防區海、空交通委商採購、管制執行及結報作業。
          5.督導管制各防區與所屬港勤作業單位執行海、空運作業。
          6.負責協調排定軍租輸具航次時段,並評核承商服務品質。
          7.督導管制官兵搭乘船艦熱食供應作業。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
          1.負責所屬運補艦艇整備與安檢作業。
          2.督導烏坵防區搭、離艦作業情形。
          3.負責所屬外島部隊年度水、空運需求審查及赴外島差勤人員
            資格審查作業。
          4.策訂人員搭乘艦艇相關安全規定。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
          1.督導所屬機場執行人員搭、離機及安檢作業情形。
          2.負責所屬外島部隊年度水、空運需求審查及赴外島差勤人員
            資格審查作業。
          3.策訂人員搭乘軍機申請作業程序及相關安全規定。
    (五)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負責督導所屬地區憲兵指揮部派遣兵力支援人員搭乘機船安檢
          及軍紀維護作業。
    (六)各外島防衛指揮部、烏坵守備大隊:
          1.負責人員搭機報到及離營宣教作業。
          2.每年四月前提供陸軍後勤指揮部次年度水、空運需求。
          3.負責律定防區搭乘機、船人員優先順序、座位安排及執行管
            制作業。
          4.負責所屬防區(含三軍)新兵及退伍人員統計與水空輸具需
            求申請。
          5.負責協調地區憲警及岸巡兵力執行安檢作業。
          6.督導航商服務品質及履約情形。
          7.負責後運官兵搭乘船艦熱食供應作業。
          8.協調前運官兵搭乘船艦熱食供應作業。
    (七)國防部直屬部隊:
          負責所屬外島部隊年度水、空運需求審查及赴外島差勤人員資
          格審查作業。

四、搭機作業:
    (一)空軍C-130軍機:
          1.搭乘對象:國軍所屬軍職(含眷屬)、文職、聘雇人員及經
            國防部核定之搭乘人員或團體。
          2.有關搭乘 C-130軍機之申請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空軍
            司令部另依權責訂定,並函各司令(指揮)部配合辦理。
          3.空軍司令部應協調陸軍後勤指揮部運用聯合後勤資訊系統-
            運輸管理作業系統受理搭機申請作業。
          4.空軍司令部未完成前目作業系統受理搭機申請前,以書面申
            請,申請單(如附件一)。
          5.臺金、臺馬及臺澎航線 C-130軍機機位由地區防衛指揮部管
            制運用,搭乘優先順序由各外島防衛指揮部納入年度實施計
            畫律定。
          6.各外島地區演訓、基地訓練、移防或大量退補官兵等 C-130
            專機需求,應於陸軍後勤指揮部每月外島運輸協調會中研討
            ,並納入配運計畫排定航班,俾利空軍司令部派機執行。
    (二)團體訂位搭乘民機:(票價及兵險均由國防預算全額支應)
          1.搭乘對象:限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休假官兵。自澎湖、馬
            祖、東引地區結訓返臺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以搭乘民
            航機為主,軍租民輪或附搭民輪為輔。
          2.休假官兵限搭次數:
           (1)外島第三級地區(金門本島、烈嶼、馬祖南竿、北竿、東
              引、莒光等)及澎湖地區:志願役每年十二張、義務役每
              年四張。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每人每訓期一張。
           (2)外島第二級地區(馬祖高登、亮島、金門大膽、二膽、東
              碇、北碇、獅嶼、猛虎嶼、復興嶼、草嶼、后嶼等):志
              願役每年十六張、義務役每年八張。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役男每人每訓期一張。
           (3)臨時駐防金門、馬祖、澎湖地區之部隊,駐防時間必須超
              過三個月休假官兵始得申請搭乘民航機或附搭民輪(每次
              以三個月計算),並由所隸司令部專案向陸軍後勤指揮部
              提出申請。
           (4)限搭次數得由國防部調整增減。
          3.各防區應於規定之每人每年限搭次數中,妥善規劃官兵排假
            ,並管制於年度內(不得跨年度)分季平均提供官兵搭乘。
          4.有關官兵團體訂位搭乘民機之管制作業規定,由各外島防衛
            部訂定,並負責管制執行。
          5.遇天候不佳,而導致無法搭乘民航機(團體訂位)時,應由
            防區先行運用地區船運航次;運量無法滿足時,再由防區提
            出需求及輸具申請規劃,執行輸運官兵任務。
          6.新兵撥補及屆退官士兵運輸,遇船艦因故無法支援或天候不
            佳產生大量輸運需求時,視天候狀況由各外島防衛指揮部統
            計需求,以專案方式申請軍機(C-130運輸機)輸運官兵。
          7.各單位差勤(含離職及報到)人員,應由單位自行檢討差旅
            費或其他相關經費支應,不得納入年度團體訂位支應。

五、搭船作業:
    (一)海軍運輸艦、軍租民輪:
          1.搭乘對象:
           (1)國軍所屬軍職、文職及聘雇人員。
           (2)奉國防部核定搭乘人員或團體。
           (3)與地方政府簽訂支援協議之民眾。
          2.申請程序:
           (1)各單位申請搭乘船艦,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使用聯合
              後勤資訊系統-運輸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外島差假官兵前、後運由外島防衛指揮部及駐臺勤務中心
              審核及管制;本島差勤官兵搭船及部隊移防船運均向陸軍
              後勤指揮部運輸處申請。
           (3)烏坵地區官兵搭船相關作業由海軍司令部負責辦理,作業
              實施規定由海軍司令部另依權責訂定,執行之運量均應副
              知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處彙整。申請規定如下:
              A.官兵公勤前往烏坵應上線申請,由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
                處彙整後,通報海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
              B.海巡署人員申請搭乘,函海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
              C.當地民眾申請搭乘,應協議由地方政府受理後,統向海
                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附搭作業。
          3.人員搭乘船艦作業流程與管制措施由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4.外島民眾附搭軍艦或軍租民輪,應在維護軍事權益原則下,
            由外島防衛指揮部或守備大隊與地方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據以
            辦理。
          5.海軍運補艦應完成人員搭艦作業動線規劃,及基本生活設施
            之整備,並提供週全之餐飲服務;軍租商船則納入合約要求
            航商比照辦理。
    (二)民輪換票證:
          1.使用對象:
           (1)各外島防區新兵、退伍人員及休假官兵。
           (2)國軍所屬臨時駐防外島部隊。
          2.民輪換票證之申請比照搭乘船艦之申請程序辦理。
          3.澎湖地區休假官兵民輪換票證配發基準:志願役每季二張、
            義務役每季一張。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每人於訓期內配
            發三張。由防區各票證管制單位每季統一調查休假官兵搭船
            需求,並上線提出申請,澎湖防衛指揮部依配發基準審查後
            核發。
          4.澎湖地區由防區各票證管制單位每季統一調查休假官兵搭船
            需求,並上線提出申請,澎湖防衛指揮部依配發基準審查後
            核發。
          5.綠島及小琉球地區休假官兵民輪換票證之配發基準:依年度
            核定之休假次數,每人每月休假均核發二張。需求單位應每
            季統一造冊向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處提出申請,並依配發基
            準審查核發。
          6.馬祖地區規劃人員搭船作業,應優先考量運用軍租民輪運能
            ,於確實無法配合搭乘軍租民輪航班時,再提供換票證附搭
            民輪。
          7.馬祖地區如有多家航商可供官兵搭乘者,依下列規定,提供
            換票證附搭民輪:
           (1)以航班、航線最多及交通性質最穩定之船舶為票價全額補
              助。
           (2)官兵搭乘其他票價已逾票價補助金額之船舶者,由個人自
              行補足票價差額。
           (3)馬祖地區民輪及換票證票價差額等相關作業規定,由馬祖
              防衛指揮部定之,並通知陸軍後勤指揮部督管。
          8.陸軍後勤指揮部應按年度完成換票證之印製,配發所屬各作
            業單位,依據實際需求轉發至官兵個人使用。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三目,再為二項規定,不符法制體例,爰將該目第
    二項刪除,移列新增第四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照顧官兵與多元交通選擇規劃,為因應馬祖地區特性,及調查該
    地區服役官兵意願結果,爰於第二款增訂第七目,將現行全額補助民
    輪船舶票價情形,明定於第一目,並於第二目規定官兵得自行補足票
    價差額,搭乘其他民輪船舶,以符合實需。第三目授權馬祖防衛指揮
    部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並明定該規定令頒後,通知陸軍後勤指揮部督
    管。
三、現行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配合遞移為第五目、第六目及第八目。

六、運輸管制:
    (一)搭乘機船人員應於開航前一小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如遇天候
          不良、機件故障等因素,致無法順利起航時,機場及港口作業
          軍官應主動集合搭乘官兵,說明當前狀況;搭乘人員未接獲停
          航通知前,不得擅離機場及港口候機、船處,通知停航後,應
          配合作業軍官指示辦理。
    (二)人員登、離機船需出示人員身分證件及登機證或船票等文件,
          供本、外島各運輸作業單位查驗及出、入境管制。搭乘機船期
          間,所有乘員均應遵守規定,接受管制,並聽從港口及機場作
          業軍官之指揮,國軍人員違者登記,通報原單位查處,民眾部
          分則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三)各外島防衛指揮部應於每日十六時前,向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
          處回報當日任務機船執行之運輸狀況。
    (四)各外島防衛指揮部應核實提供機、船位予官兵使用(不得發放
          空白票證及濫用機、船位),並建立領用人員名冊及統計表(
           EXECL電子檔),逐月提供陸軍後勤指揮部查核,另相關船票
          存根、搭乘人員名冊等佐證資料須保存一年備查。
    (五)海、空軍司令部及外島防衛指揮部應於次月五日前將上月海、
          空運輸作業運量統計表函送陸軍後勤指揮部綜整呈報國防部。
    (六)陸軍後勤指揮部每年第三季檢討年度預算使用情形,如有不足
          應即呈報國防部協處。

七、保險:
    (一)搭乘海、空軍建制輸具,應配合海、空軍執行單位辦理搭乘人
          員投保意外險事宜。
    (二)人員搭乘委商民輪及民航機,由承運航商依「海商法」及「民
          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乘客法定責任保險。
    (三)依國軍支援外離島軍民緊急疏運實施計畫,民眾搭乘軍機所需
          費用依國防部及交通部共同研定之收費基準辦理。

八、安全規定:
    (一)各防區應於每一航(班)次所屬乘員中,指派最高階軍官擔任
          帶隊官,負責乘員安全與紀律維護,並處理突發狀況。
    (二)各作業單位應於候機(船)處張貼人員搭乘機(船)相關安全
          規定,並於乘員完成登機(船)時,於艙內廣播,以維安全。
    (三)各單位應先研訂人員搭機、艦防(檢)疫措施及作業程序,遇
          嚴重傳染病流行或徵候時,即採取預防措施,並配合政府執行
          防(檢)疫工作。

九、一般規定:
    (一)各軍司令部及外島防衛指揮部應依本作業規定及結合單位任務
          特性,策頒年度實施計畫或執行規定據以辦理,並副知國防部
          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二)軍事院校學生赴外島見習、參訪,應於年度訓練流路排定後,
          專案呈報國防部核定後,依規定上線向陸軍後勤指揮部申請搭
          乘。
    (三)民間參訪團體及其它部會公勤人員赴外島,由國防部專案核定
          後,辦理搭乘事宜。
    (四)運輸作業單位已核定船(機)位,而申運單位擅自不用或逾時
          未報到登記者視同棄權,並應於三日內具函向陸軍後勤指揮部
          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由陸軍後勤指揮部彙整函請權責司令部
          依情節議處失職人員。
    (五)金門、馬祖地區休假官兵如有不願搭乘軍機、軍艦,自願自費
          搭乘民航機者,尊重其意願簽署切結書後准予自行搭機,放棄
          搭機切結書(如附件二)。
    (六)如遇緊急意外事件,由發生地管轄權最高之指揮官優先處理,
          後續作業由輸具派遣單位接管處理。
    (七)國軍支援民眾緊急疏運作業,依國防部令頒國軍支援外離島軍
          民緊急疏運實施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機關名稱修正。
二、第二、三及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五款增列放棄搭機切結書,並為附件,以符作業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