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搭乘軍艦軍機及民輪民航機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10330242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及第9點附件二,並自111年12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作戰

立法總說明

國軍人員搭乘軍艦軍機及民輪民航機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九十
年四月二十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基於
照顧官兵與多元化交通選擇規劃,為因應馬祖地區特性,及調查該地區服
役官兵意願結果,爰修正本規定第五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搭船作業:
    (一)海軍運輸艦、軍租民輪:
          1.搭乘對象:
           (1)國軍所屬軍職、文職及聘雇人員。
           (2)奉國防部核定搭乘人員或團體。
           (3)與地方政府簽訂支援協議之民眾。
          2.申請程序:
           (1)各單位申請搭乘船艦,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使用聯合
              後勤資訊系統-運輸管理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2)外島差假官兵前、後運由外島防衛指揮部及駐臺勤務中心
              審核及管制;本島差勤官兵搭船及部隊移防船運均向陸軍
              後勤指揮部運輸處申請。
           (3)烏坵地區官兵搭船相關作業由海軍司令部負責辦理,作業
              實施規定由海軍司令部另依權責訂定,執行之運量均應副
              知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處彙整。申請規定如下:
              A.官兵公勤前往烏坵應上線申請,由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
                處彙整後,通報海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
              B.海巡署人員申請搭乘,函海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
              C.當地民眾申請搭乘,應協議由地方政府受理後,統向海
                軍烏坵守備大隊辦理附搭作業。
          3.人員搭乘船艦作業流程與管制措施由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4.外島民眾附搭軍艦或軍租民輪,應在維護軍事權益原則下,
            由外島防衛指揮部或守備大隊與地方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據以
            辦理。
          5.海軍運補艦應完成人員搭艦作業動線規劃,及基本生活設施
            之整備,並提供週全之餐飲服務;軍租商船則納入合約要求
            航商比照辦理。
    (二)民輪換票證:
          1.使用對象:
           (1)各外島防區新兵、退伍人員及休假官兵。
           (2)國軍所屬臨時駐防外島部隊。
          2.民輪換票證之申請比照搭乘船艦之申請程序辦理。
          3.澎湖地區休假官兵民輪換票證配發基準:志願役每季二張、
            義務役每季一張。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每人於訓期內配
            發三張。由防區各票證管制單位每季統一調查休假官兵搭船
            需求,並上線提出申請,澎湖防衛指揮部依配發基準審查後
            核發。
          4.澎湖地區由防區各票證管制單位每季統一調查休假官兵搭船
            需求,並上線提出申請,澎湖防衛指揮部依配發基準審查後
            核發。
          5.綠島及小琉球地區休假官兵民輪換票證之配發基準:依年度
            核定之休假次數,每人每月休假均核發二張。需求單位應每
            季統一造冊向陸軍後勤指揮部運輸處提出申請,並依配發基
            準審查核發。
          6.馬祖地區規劃人員搭船作業,應優先考量運用軍租民輪運能
            ,於確實無法配合搭乘軍租民輪航班時,再提供換票證附搭
            民輪。
          7.馬祖地區如有多家航商可供官兵搭乘者,依下列規定,提供
            換票證附搭民輪:
           (1)以航班、航線最多及交通性質最穩定之船舶為票價全額補
              助。
           (2)官兵搭乘其他票價已逾票價補助金額之船舶者,由個人自
              行補足票價差額。
           (3)馬祖地區民輪及換票證票價差額等相關作業規定,由馬祖
              防衛指揮部定之,並通知陸軍後勤指揮部督管。
          8.陸軍後勤指揮部應按年度完成換票證之印製,配發所屬各作
            業單位,依據實際需求轉發至官兵個人使用。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三目,再為二項規定,不符法制體例,爰將該目第
    二項刪除,移列新增第四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照顧官兵與多元交通選擇規劃,為因應馬祖地區特性,及調查該
    地區服役官兵意願結果,爰於第二款增訂第七目,將現行全額補助民
    輪船舶票價情形,明定於第一目,並於第二目規定官兵得自行補足票
    價差額,搭乘其他民輪船舶,以符合實需。第三目授權馬祖防衛指揮
    部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並明定該規定令頒後,通知陸軍後勤指揮部督
    管。
三、現行第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配合遞移為第五目、第六目及第八目。

九、一般規定:
    (一)各軍司令部及外島防衛指揮部應依本作業規定及結合單位任務
          特性,策頒年度實施計畫或執行規定據以辦理,並副知國防部
          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二)軍事院校學生赴外島見習、參訪,應於年度訓練流路排定後,
          專案呈報國防部核定後,依規定上線向陸軍後勤指揮部申請搭
          乘。
    (三)民間參訪團體及其它部會公勤人員赴外島,由國防部專案核定
          後,辦理搭乘事宜。
    (四)運輸作業單位已核定船(機)位,而申運單位擅自不用或逾時
          未報到登記者視同棄權,並應於三日內具函向陸軍後勤指揮部
          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由陸軍後勤指揮部彙整函請權責司令部
          依情節議處失職人員。
    (五)金門、馬祖地區休假官兵如有不願搭乘軍機、軍艦,自願自費
          搭乘民航機者,尊重其意願簽署切結書後准予自行搭機,放棄
          搭機切結書(如附件二)。
    (六)如遇緊急意外事件,由發生地管轄權最高之指揮官優先處理,
          後續作業由輸具派遣單位接管處理。
    (七)國軍支援民眾緊急疏運作業,依國防部令頒國軍支援外離島軍
          民緊急疏運實施計畫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作機關名稱修正。
二、第二、三及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五款增列放棄搭機切結書,並為附件,以符作業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