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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電信監察機構對第三條所列電信(子)器材,必要時得派員檢查之。實 施檢查時,檢校人員應先出示身份證明,始可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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