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電信監察機構對第三條所列電信(子)器材,必要時得派員檢查之。實
  施檢查時,檢校人員應先出示身份證明,始可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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