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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違反第二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警告。 二、定期收回特許證,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三、吊銷特許證。 四、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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