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廠商買賣左列電信(子)器材時,應向當地電信監察機構申請核准 或申報登記。 一、應申請核准者: 無電收信機、無電發射機、電信保密器、直播衛星接收設備及 具有電波發射功能之電機。 二、應申報登記者: 電信傳真機及具有與其同等功能之機具設備。 前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同等功能之機具設備,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