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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關團體及公民營機構或個人,持有前條所列器材者,應向當地電信監 察機構辦理登記,轉讓、出售或整架機器之轉口移動時,應辦理移轉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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