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電信(子)器材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由國外進口或國內出口第三條所列電信(子)器材,依交通部電信器
  材進口出口轉口請領證照辦法之規定,必須申請進出口證照者,應憑交
  通部核發之證照,由當地電信監察機構登記放行,必要時實施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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