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二年制技術系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軍事學校學
    生研究生學籍規則訂定。

二、本校辦理招生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負責招生事宜,並由校長(兼主任
    委員)、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教務行政主管、各系主任及專
    任教官(師)代表組成之,以審議有關招生事宜。

三、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社會
    青年,及國軍在營之志願役尉級軍官、士官;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定
    其他有關條件者,得報名申請、登記及甄試入學。

四、各學系招生員額悉依國軍年度人力需求,由國防部核定後辦理招生。

五、招生學系、招生員額、報考日期、錄取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六、各學系招生總員額應包含申請入學、登記入學及甄試入學員額,申請
    入學之缺額併入登記入學招生員額辦理招生。

七、申請入學其成績計算須採計當年度技專院校統一入學測驗中心所舉辦
    之二技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及書面資料審查成績,並通過篩選標準,方
    可參加第二階段面試及智力測驗。
    登記入學僅採計當年度二技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依錄取名額訂定篩選
    標準,通過篩選標準者,方可參加第二階段之口試及智力測驗。
    甄試入學由本校自辦甄試,考試命題範圍同當年度教育部舉辦二技統
    一入學測驗。
    申請、登記及甄試入學各階段應試項目及所佔成績比例應載明於招生
    簡章。

八、各考試項目最低錄取標準,應載明於簡章內;合於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分成績高低順序決定錄取名單至額滿為止,若總分相同,依簡章
    規定成績參酌之順序錄取;申請入學不列備取生;登記入學第二階段
    合於最低錄取標準未錄取人員得依規定列為備取生,並依順序遞補;
    甄試入學合於最低錄取標準未錄取人員得依規定列為備取生,並依順
    序遞補。

九、錄取之考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否則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十、辦理本項招生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工作應
    有保密義務。

十一、本校秉承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各項招生評分之原始
      表件妥存備查。

十二、通過「申請」、「登記」及「甄試」入學學生於報到入學時應繳交
      專科正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力)證明文件,未繳驗者不得入學
      。

十三、「申請」、「登記」及「甄試」入學學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
      得備妥相關資料於規定時間內逕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覆。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防部及本校所定簡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呈報總部轉呈國防部核定後,函
      轉教育部備查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