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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告密檢舉人有數人時,平均給與獎金,其有先後者,以第一告密檢舉人 為告密檢舉人給與獎金。但其餘告密檢舉人之告密檢舉有助於匪諜案件 之破獲者,得就給獎原告密檢舉人之獎金中,提成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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