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告密檢舉人有數人時,平均給與獎金,其有先後者,以第一告密檢舉人
  為告密檢舉人給與獎金。但其餘告密檢舉人之告密檢舉有助於匪諜案件
  之破獲者,得就給獎原告密檢舉人之獎金中,提成支給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