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訂定後送政策,各級衛生(醫療)單位對傷患治療滯留時限,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
(一)第一級:營設保健室以門、急診為限,不設病床,輕症診治後歸
隊,重症急救後後送。
(二)第二級:師(獨立旅)設醫務所得設病床,輕症診治後歸隊,重
症急救後後送;惟病況穩定但仍無法隨單位作息者得予停留十五
日為限。
(三)第三級:國軍醫院傷患住院後視病況決定住院時間,惟連續住院
達一百八十日時,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調為療養人員。
二、戰時:
(一)營救護站,傷患應立即後送,延遲不得超過六小時。戰鬥平靜時
一般傷患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旅地區醫療站,於戰鬥激烈時停留六至十二小時。戰鬥平靜時,
可停留一至二日。
(三)師醫療站,戰鬥激烈時停留二十四至三十六小時,戰鬥平靜時一
般傷患可停留三至五日。
(四)國軍醫院住院傷患視病況決定住院時間,惟須接受傷患住院調節
管制。
三、外島地區之後送政策規定如下:
(一)外島配屬之各級醫院,後送政策訂為三十至六十日。
(二)未設置醫院之地區,後送政策暫訂為十五至三十日。
(三)戰時按各地區醫療設施類型比照第二款第(一)
至(三)目規定辦理。
(四)外島地區需要緊急及特殊治療之傷患,可隨時提出申請緊急後送
。
前項各級衛生(醫療)單位對傷患治療滯留時限,海空軍比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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