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平時
  負責各責任區(作戰區)醫療衛生勤務,戰時接受作戰區之作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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