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作戰區司令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軍種與責任區間相互衛勤支援之協調與建議。
  二、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衛生單位衛勤作業之指揮與督導。
  三、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之醫院、醫療設施實施衛勤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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