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
  一、地區醫療中心:
  (一)北部地區(三作戰區)
        國軍桃園總醫院
  (二)中部地區(五作戰區)
        國軍臺中總醫院
  (三)南部地區(四作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四)東部地區(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
  (五)澎湖地區(一作戰區)
        國軍澎湖醫院
  (六)金門
        國軍金門醫院
  (七)馬祖
        國軍馬祖醫院
  二、地區國軍醫院:
  (一)北部地區(三作戰區)
        國軍松山醫院
        國軍基隆醫院
        國軍新竹醫院
        國軍北投醫院
  (二)中部地區(五作戰區)
        國軍斗六醫院
  (三)南部地區(四作戰區)
        國軍左營醫院
        國軍臺南醫院
        國軍岡山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四)東部地區(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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