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區醫療中心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軍醫會報召開、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
      療,受理地區國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負責責任區內軍醫院床位之調節與管制;掌握床位動態,定時向國
      軍傷患調節中心彙報。
  三、官兵捐輸血作業之供需與屯儲整備。
  四、參與各作戰區(軍種及衛戍作戰)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五、策訂責任區大量傷患之緊急醫療處理與應變措施;適時舉辦大量傷
      患演練。
  六、地區間及各軍種衛生單位人力、物力、輸具等之相互支援。
  七、協調民防醫療體系作必要之相互支援。
  八、策劃責任區內醫療支援、教育訓練與專業技術指(輔)導;總醫院
      級醫院並受理各級醫療單位軍醫人員短期臨床進修。
  九、應配合建軍備戰需要,研訂及執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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