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於戰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地區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三(含)後,即接受所屬作戰區之作戰管
      制,各醫療中心院長為作戰區司令官之最高軍醫特業參謀。
  二、地區醫療中心作戰區內實際狀況之演變,檢討傷病急救與醫療之迫
      切性,運用醫療支援作業網,對後送傷患之安置和醫療規範作適切
      之調整。
  三、由國防部指派國軍總醫院編成緊急醫療支援小組(或外科手術組)
      支援特定地區。
  四、地區醫療中心依狀況協調三軍衛材供應處,指定補給庫於軍團後勤
      區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並視狀況編成戰時游
      修小組執行野戰保修任務。
  五、依軍需物資徵購徵用計畫徵用民間醫療設施(含隨徵操業人員)及
      徵購衛(藥)材,並儘速完成醫院接收及開設作業,以增補戰時醫
      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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