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傷票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傷票之領發以各軍種總(司令)部為具領轉發單位,領用時可逕報
      國防部軍醫局辦理,但如在戰區情況特殊,得由戰區長官核定轉知
      補給機構飭庫撥發之,海空軍由總部軍醫組協調軍醫局向三軍衛材
      供應處具領轉發。
  二、各級單位在辦理傷票領發時,須詳實登載領發日期、數量、起止號
      碼、轉發單位及具領人員級職姓名等項,每年分別於六月、十二月
      兩次造報軍醫處、組核登,並轉呈國防部備查。
  三、各部隊領有傷票後,應派專人保管,遇有損失應即專案將損失數量
      、號碼及原因詳報軍醫處、組,並呈報國防部通報作廢。
  四、戰時各衛生單位,得視需要循衛材補給系統,逕向各衛生器材補給
      支援單位,按實有人數百分之三十申請配發備用,各衛生器材補給
      支援單位,所需之傷票存量,分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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