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
  地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
      由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
      時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跨作戰區住
      院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
      可,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
      區醫療中心及軍醫局核(報)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