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
地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
由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
時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跨作戰區住
院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
可,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
區醫療中心及軍醫局核(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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