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療養人員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由收療之軍醫院,填具建議調療人員名冊,並檢附診斷證明及病歷
      摘要於每月十日前完成作業。其原在各總部所屬單位任職者,函送
      各總部發布人令,原在國防部直屬單位或其他中央單位任職者,逕
      呈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發布調療人令以次月一日生效同時副知
      軍醫局及收療醫院。
  二、重要軍職人員依行政系統專案呈國防部。
  三、作戰期間由各醫院逕呈報戰區(防衛部)指揮官。
      各戰區軍種指揮官,得依各軍種總司令之授權,先行核定調療養員
      、療養戰士。呈報各總部發布人事命令。重要軍職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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