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療養人員原屬單位收到該員之調療人令後,即將其個人資料(含兵籍
  資料)移送收療之軍醫院列管,國防部人事次長室、軍醫局、各總部人
  事行政主管單位及軍醫院均須建立病患療養人員名冊,有關該項人員之
  醫療、薪餉發放、補給等事務由收療之軍醫院負責;療養人員退伍,由
  軍醫院呈報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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